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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1********,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K****6号牌黑色新陵牌两轮摩托车准备去靖边县**门口超市买菜,行驶至靖边县**东门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方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17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田苗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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