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非公职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30日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客车途径惠阳区**街道**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后经检验,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强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保证人:陈某某181********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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