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赵春苗,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G242-603KM处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1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委托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雷
检察官助理 :慕利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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