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乡**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510县道从龙海市东泗乡往海澄镇区方向行驶,行至海澄镇东环路口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5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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