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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0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乡**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川EZ8****号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箫地大马路与黄中一路交汇路口时,与龚某某驾驶的桂DSV****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及方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5.8mg/l00ml,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某某

检察官助理:贺某某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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