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00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宜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等人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方才建(绰号“海哥”已死亡)经营网络赛车赌博的情况下,将支付宝、银行卡、手机号码等租借给方才建,用于赌博资金交易等工作,在此期间,该团伙非法获利六十万元以上,其中,方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宜丰县公安局认定方文滨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丰县公安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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