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7月17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歙县人,群众,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期**宿舍。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浙******黑色丰田锐志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小区**期封闭施工工地内,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等。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有期徒刑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财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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