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7********,汉族,初中,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县,住浙江省**县**乡**村**号。于2001 年9 月20 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于2006年11月29日因赌博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23日仙居县公安局以仙公(白派)诉字[2020]00506号起诉意见书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退回仙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仙居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9日退回仙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仙居县公安局于2021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8月初,方某乙与方丙、陈某某、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合伙出资,在仙居县某某镇某某街**号以经营的麻将馆形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在2020年08月13日至08月20日经营期间,方某乙在赌场内以麻将摸子抽头的方式获利;方某丙、陈某某在该赌场内协助方某乙开设赌场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在明知其合伙的麻将馆存在赌博抽头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放任赌场的经营。经核算,该赌场参赌人员赌资合计达5万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于2020年8月19日参赌后明知方某乙抽头获利,证实其之前明知方某乙抽头获利的证据不足;2020年8月20日仙居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方某乙开设赌场行为,证实不起诉人明知方某乙抽头获利之后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因此,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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