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未检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81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揭阳市惠来县****。因犯寻衅滋事罪,方某甲于2015年3月7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在神泉镇沃角村新码头放置渔网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后途经沃角村新码头铁门附近处被该处旁边的约 10多名陌生男青年投掷石块,方某甲心中气愤,想要报复他们,即驾摩托车返回家中,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后驾摩托车返回沃角村新码头处,途经往沃角村新码头一巷道处遇到被害人陈某某(2004年10月22日出生)及吴某豪、黄某俊、黄某烙等人时,方某甲停下车持菜刀追赶陈某某等人,陈某某等人见状即向前逃跑,方某甲则在后面追赶。陈某某在逃跑时慌张摔倒在地上,方某甲追上后一手持菜刀一手拽住陈某某的头发,将陈某某拽到旁边的砂石路上,松开陈某某的头发,用脚、拳头踢打陈某某的后背处,紧接着持菜刀朝陈某某的头部后枕砍了二下,陈某某被砍伤后奋力挣脱并朝海滩方向逃离,方某甲在陈某某离开后也逃离现场。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表现为头皮裂创,创缘整齐,属锐器损伤;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持械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方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帅
检察官助理:蓝佩阳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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