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06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鸡洲****,翻墙进入院内,用自带的螺丝刀撬开大门进入屋内。盗走了屋内3瓶洋酒(经鉴定其中一瓶BOIKA牌洋酒价值88元人民币)和1饼茶叶(经鉴定价值150元),得手后离开。
2020年7月27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房内抓获被告人方某某。
破案后,被盗的茶叶和1瓶洋酒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其余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