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1,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某某,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方2,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方某3,女,200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方2,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XXX号,系方某3母亲。
原告:方某4,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方某5,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方某1、王某某、方2、方某3、方某4、方某5与被告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方某1、王某某、方2、方某3、方某4、方某5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1、王某某、方2、方某3、方某4、方某5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方某1、王某某、方2、方某3、方某4、方某5负担。
审判员:吴海明
书记员: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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