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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亮、代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法定代表人:施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迪群,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军,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亮,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代琳,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申请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亮、代琳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单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亮、代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  敏

书记员:汪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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