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永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永吉诉被申请人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18,116.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18,116.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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