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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汝菡与谢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方汝菡,女,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峰,上海市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彦华,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方汝菡诉被告谢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下半年,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原告分四次将款项支付给了被告。2013年7月31日,双方对借款事宜进行确认,并签署了《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9%。合同还对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6日,原、被告又签署欠条,被告确认截至2016年7月31日,尚欠原告本息合计511,315.26元。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彦华于2018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方汝菡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20万元,共计60万元;
  二、如被告谢彦华逾期或未足额归还上述款项,则自2018年11月16日起,被告谢彦华以4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方汝菡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上述款项日止;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被告谢彦华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穆英慧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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