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清,女,1984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顶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国际人才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栋,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玮栋。
原告方清、被告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国际人才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威到庭参加了诉讼。嗣后,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国际人才分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威,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韩玮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21日工资6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2,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华东区域-运营部运营经理”职务。自2018年起,被告拖欠原告5、6、7三个月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本应当按月支付但至今被告尚未支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原告于2018年7月21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未同意。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从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辩称,因原告诉请不涉及第三人,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0日,被告与原告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发生争议遂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21日工资6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2,500元。2018年10月10日,该仲裁委认为在无其他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原告系被告处员工。因原告未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工资及经济补偿之请求,难以支持。故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平台”核查,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由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工资的发放亦是由第三人发放。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书及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报价单。该份劳动合同书尾部有“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盖章(甲方)及“方清”签字(乙方),外包服务报价单尾部有“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盖章。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上述尾部“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盖章系伪造,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表示不清楚,系原、被告之间签署;对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报价单真实性并无异议。被告为证明上述盖章系由案外人李某伪造,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受案回执,证明被告的公章与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上的公章不一致,且案外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告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2016年前后被告使用的公章情况及原告处公章系伪造;对于受案回执认为被告非但没有损失,反而获得了相关的推广工作,即使案外人李某涉嫌犯罪也不能改变原告等人对比亚迪作出贡献的事实。第三人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无异议,虽然被告提供的公章同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公章不一致,但不能证明其他几枚公章就不能代表被告。
再查明,案外人李某目前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民警向案外人李某及陈振宇做的笔录记载:1.2018年6月27日,案外人李某陈述:我昨天到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投案自首……问:陈振宇委派你作为上海比亚迪公司市场推广工作的负责人,那你有无与上海比亚迪公司之间签订过聘用合同?案外人李某陈述:签过的。我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经过陈振宇的安排,他让我以上海比亚迪公司华东地区市场部的名义对外聘请员工,一开始的时候只招了两个员工,分别是蔡青和李绮莹,这两个员工当时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我将这些劳工合同打印出来后,我自己在劳工合同上盖上合同章。其他我招聘的员工的劳工合同也是这么签的。问:比亚迪公司的合同章你是从哪里来的?案外人李某陈述:陈振宇派了一个人将上海比亚迪公司的合同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送到当时办公地址的楼下……2016年年底因为招聘的员工开始多了,当时在时代金融中心的办公场所不够,所以向陈振宇申请需要更换一处更大的办公场地,经过陈振宇的同意,办公地址搬到了浦东新区国金二期商务楼853-859室。当时员工有不到20人,这些人都是以上海比亚迪公司的名义招聘的,这些员工的劳工合同上的上海比亚迪公司的合同章也是我盖印的。问:你应聘成为上海比亚迪公司的员工,但招聘公司的合同章由你自己盖印,你认为正常吗?案外人李某陈述:不正常,我也向陈振宇提出过,陈给我的解释就是:我及我招聘的这些手下员工都属于“灰色地带”人员,如果等陈振宇跟李柯想推上位的人成功上位,我和我手下的员工都是能被上海比亚迪公司承认身份的。2.2018年7月17日,问:你作为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市场部负责人,是如何招聘员工的?案外人李某陈述:一开始就是我、蔡青和李绮莹三个人,他们两个以前是我在搜易广告传媒上班时候的同事,之后招聘员工是通过员工介绍进行面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文本是陈振宇的助理发邮件过来,我认为合适就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当时我手上有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和商务合同章三枚章,我在签订合同就是加盖合同专用章,平时这三枚章都是我交给沈燕保管。问:上述三枚章是哪里来的?案外人李某陈述:是陈振宇交给的,当时还给了我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我用这些东西联系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员工的社保和工资发放的手续。问:你只是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市场部的负责人,为何可以自主招聘公司员工而且公司的公章和合同章都是由你们部门保管呢?案外人李某陈述:当时陈振宇派人来送公章和营业执照的时候就跟我说因为深圳比亚迪集团有限公司内部高层要变动,所以我们有一定的自主空间,所以才允许我们自主找员工,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等都放在我们这里保管。问:你所在的公司市场部的人员组成情况说明下?案外人李某陈述:我是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市场部的总经理,市场部下设有五个部门,分别是华东/华北区(区域负责人:蔡青)……包括我在内一共40名工作人员。问:你们部门的人员工资是通过什么途径发放的?案外人李某陈述:都是由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我们供应商的一些垫资款中支出的(一开始部门的营运资金还是我们几个员工垫付的,约300多万),包括房租和部门运营的正常费用都是使用供应商的垫资款支付的。3.2018年8月23日,问:一共使用过关于比亚迪公司的印章几枚?案外人李某陈述:在我身边的曾有过6枚章。我第一次和“陈董”、杨浩章碰面之后2、3个月,当时我们还在上海浦东时代金融中心上班,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是“陈董”派他来送比亚迪公司的相关印章,我记得当时对方将四枚章送到时代金融中心的路口,我自己下楼去拿的。分别是“比亚迪股份(上海)有限公司新能源市场部合同专用章”;“比亚迪股份(上海)有限公司市场部合同专用章”;“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公章”;“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商务合同章”。到了浦东国金办公的时候,大概是2017年年初的时候,我记得是过完年,又有一个陌生电话打我电话,告诉我他是“陈董”派他来换章的,对方到了国金办公大楼的门口,这次也是我下楼拿的,这次这个人和上次送章的那个人不是同一个人。对方当时送过来两枚章,分别是“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带英文)”;“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公章(带英文)”。对方将这两枚章交于我后还要求我将之前除了“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商务合同章”的其他三枚章交给他,因为对方说是“陈董”指派他这样做的,所以我没有多问,也没有向“陈董”核实过该情况。4.2018年10月31日,问:你有无与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签订劳工合同?案外人李某陈述:没有,我是和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工合同,因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需要真正用工的公司营业执照才能签订这个劳工合同,所以当时“陈董”还叫人将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到我受理,我再将这份营业执照交给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问:你的工资是如何发放的?案外人李某陈述:我的工资及我招聘过来的员工的工资都是我垫付给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汇到我们的银行账户作为工资。5.2018年7月21日,问:你有否在比亚迪及比亚迪相关公司工作的经历?案外人陈振宇陈述:没有,我从来没有接触过比亚迪或者跟比亚迪有关系的任何公司,也没做任职过相关工作。问:你是否认识比亚迪系的相关高管或者工作人员?案外人陈振宇陈述:都不认识。问:李某为何要说你是幕后实际控制人?案外人陈振宇陈述:我不知道,在之前的工作中也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就是上下级的关系,她离开新昌瑞安之后我们就真的再也没有见过了。
审理中,原告确认其受案外人李某管理,根据案外人李某描述其受比亚迪高管陈董指派,具体是谁不清楚,原告所做的主要业务是对外进行广告媒体展示,没有比亚迪其他高管对原告的指派或者管理。第三人确认在由其发放工资时,从未有过以被告账户名义转账至第三人账户再由第三人来代发工资。第三人应发放给原告的工资、社保等都是由案外人李某、诸正、上海诚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兆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燕支付,一般是第三人先垫付员工工资和社保,在次月再支付给第三人。付款期限为自2016年10月11日支付至2018年5月31日。
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书、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报价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明细清单、仲裁裁决书、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涉案回执、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原告是否可以依据该劳动关系向被告主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首先,原告虽然提供了尾部有“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盖章(甲方)及“方清”签字(乙方)的劳动合同书一份,但结合案外人李某的陈述来看,招聘过程系由其负责,且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尾部“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盖章系其通过“陈振宇”提供的印章盖至所致,案外人李某亦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主动投案自首并已刑事立案,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从原告的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情况来看,其工资及社保均是由第三人直接支付和缴纳,第三人亦明确其支付给原告的工资及为原告缴纳社保的资金来源并非来源于被告而是案外人李某等他人。最后,从原告的陈述来看,其系直接接受案外人李某的管理而非被告,且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案外人李某之间存在其他关系。综上所述,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清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清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 钦
书记员:裴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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