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碧莲,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铁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碧莲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5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碧莲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并表示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方碧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陶 静
书记员:李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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