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祥劦,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镒铭,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德明,男,193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水英,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德龙,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贤,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祥劦与被告唐德明、唐水英、王德龙、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祥劦撤回起诉。
审判员:濮 兰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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