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祯鑫,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淑萍,女,1961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戴微,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砚,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晨景,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砚,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坚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益,男。
原告方祯鑫、李淑萍与被告戴微、赵晨景、上海杨浦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方祯鑫、李淑萍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方祯鑫、李淑萍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祯鑫、李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祯鑫、李淑萍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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