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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秀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汪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方秀兰,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浩,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秦蕾,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秀兰与被告汪浩、秦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秀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秀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秀兰负担。

审判员:钱伟侠

书记员:施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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