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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秀春与上海浦东华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油阳光大酒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方秀春,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华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油阳光大酒店,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
  负责人:吴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方秀春与被告上海浦东华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油阳光大酒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方秀春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秀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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