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美花,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齐,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文,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喵咚(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闫青云。
被告:江苏薇甘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高峰。
原告方美花与被告喵咚(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薇甘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喵咚(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薇甘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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