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自兵,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龙,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志刚,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方自兵与被告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方自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自兵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10.05元,由原告方自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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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唐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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