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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虹与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刘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方虹,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彬,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世伟,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世伟。
  原告方虹与被告刘世伟、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方虹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虹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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