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虹,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彬,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世伟,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世伟。
原告方虹与被告刘世伟、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方虹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虹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