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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诺舟与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方诺舟,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杰,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艳,女,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方诺舟诉被告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诺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张豪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诺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13日,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2万元,还款方式为2018年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12月25日各还5,000元。2018年8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2万元完成出借。被告逾期未还款,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周艳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3日,周艳向方诺舟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两万圆整”,还款方式为“2018年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12月25日各还五千圆”,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2018年8月15日,方诺舟通过其平安银行账户向周艳的建设银行转账20,000元完成出借。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借条》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周艳拖欠方诺舟借款本金2万元至今未返还。周艳未按约返还方诺舟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方诺舟要求周艳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因周艳承诺最后一笔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故方诺舟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周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艳返还原告方诺舟借款本金2万元;
  二、被告周艳支付原告方诺舟2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一、二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艳珍

书记员: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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