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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2019年12月25日,原告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方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某某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朱佳烨

书记员:郁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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