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连明,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国利,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顾桂莲,女,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连明诉被告卫国利、顾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方连明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连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方连明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朱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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