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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金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付卫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方金瞳,男,200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方翠凤(系原告方金瞳母亲),住同原告方金瞳。
  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卫阳,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萃,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邢佑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金瞳与被告付卫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本院(2019)沪0115民初274号案件有关联,而该案尚在鉴定过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方金瞳与被告付卫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邬晓红

书记员:叶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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