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刘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收到原告方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且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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