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阳,男,1970年5月26日生,现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澄,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意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堂根,男。
原告方阳诉被告意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庭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堂根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谈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被告至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原告辞去董事职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0日,一元善品网络科技(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元公司”)与上海容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意公司”)作为股东,决定共同设立被告公司。同日,一元公司和容意公司签署《意缘公司章程》,决定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容意公司委派一名,一元公司委派4名,董事任职三年,章程未约定董事辞职的程序。2016年2月20日,容意公司出具《董事任命书》,任命程军为被告董事。同日,一元公司出具《董事任命书》,任命严启明、邓兆南、约翰.埃文斯为被告董事,同时任命虞堂根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7日,被告成立,工商登记的董事为程军、严启明、邓兆南、约翰.埃文斯、虞堂根。2017年6月17日,一元公司出具《董事免职书》,免去严启明董事职务,同时出具《董事任命书》,任命原告担任董事。2017年7月4日,被告完成了上述董事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019年1月2日,原告向其余董事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即刻辞去董事职务,并要求被告准备董事变更所需文件。同日,虞堂根回复上述邮件称接受原告辞职。2019年2月,原告发送律师函给被告、虞堂根、陈君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被告在15日内办理原告辞去董事职务的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至今未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在庭审时到庭应诉,其在庭后到庭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由于被告公司的董事邓兆南拒绝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所以变更手续一直无法办理。董事长虞堂根和董事程军是同意原告辞职的。
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于2016年4月7日,股东为一元公司和容意公司。被告公司的《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公司一切重大问题。《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中方委派一名,外方委派四名,董事长由外方委派,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2016年2月20日,容意公司委派程军担任被告公司董事,一元公司委派严启明、邓兆南、约翰.埃文斯为被告公司董事,并任命虞堂根为被告公司董事长。
2017年6月17日,一元公司出具《董事免职书》,免去严启明的被告公司董事职务。同日,一元公司出具《董事任命书》,任命原告担任被告公司董事。2017年10月19日,被告公司完成董事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其董事变更为程军、邓兆南、约翰.埃文斯、方阳、虞堂根。
2019年1月2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公司的其余董事发送《董事辞职书》,要求即刻辞去被告董事职务。同日,被告的董事长虞堂根回复上述邮件,称接受原告的辞职申请。
2019年2月2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办理原告辞去董事职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之后被告未办理上述董事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仍登记为被告公司董事。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各自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公司工商内档信息、电子邮件、《律师函》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系涉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本案原告申请辞去被告公司董事职务,涉及被告公司组织机构人员调整,故本案应适用被告公司所在地即内地法律进行审理。
本案原告系受一元公司委任成为被告公司的董事。现原告于2019年1月向被告公司的其余董事发送了《董事辞职书》,申请辞去被告公司董事职务,被告的董事长虞堂根亦接受了上述辞职申请。审理中,被告也到庭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公司董事有5名,故原告辞去董事职务亦不会使被告的董事人数少于法律规定。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意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原告方阳不再担任被告意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职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意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方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意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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