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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雪某与漠河德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县北极乡北极村浏览街1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柏涛,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漠河德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漠河县西林吉镇25区南2号楼西一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乔凯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展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漠河德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漠河县北极乡北极村气象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9.00元,上诉人方雪某已交,退回上诉人方雪某10299.00元。

审 判 长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

书记员:丛龙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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