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县北极乡北极村浏览街1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柏涛,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漠河德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漠河县西林吉镇25区南2号楼西一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乔凯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展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漠河德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漠河县北极乡北极村气象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9.00元,上诉人方雪某已交,退回上诉人方雪某10299.00元。
审 判 长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
书记员:丛龙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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