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李政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龚凤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余利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赵如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六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王某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方某某、孔某某、李政权、龚凤秋、余利国、赵如抃与被告宁某某、王某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某某、孔某某、李政权、龚凤秋、余利国、赵如抃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宁某某、王某贞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申请人方某某、孔某某、李政权、龚凤秋、余利国、赵如抃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6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某某、孔某某、李政权、龚凤秋、余利国、赵如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宁某某、王某贞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方某某、孔某某、李政权、龚凤秋、余利国、赵如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槟涛
书记员:张 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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