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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骏逸、孔慧珍等与宁振宾、王维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方骏逸,男,汉族,1987年7月2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孔慧珍,女,汉族,1973年6月28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李政权,男,汉族,1948年4月17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龚凤秋,女,汉族,1947年9月1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余利国,男,汉族,1954年4月10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赵如抃,男,汉族,1947年11月1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振宾,男,汉族,1973年2月8日生,住福建省。
  被告:王维贞,女,汉族,1975年10月28日生,住福建省。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骏逸、孔慧珍、李政权、龚凤秋、余利国、赵如抃与被告宁振宾、王维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何  群

书记员:杨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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