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方龙英,女,1976年3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霞,女,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浩,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爱裳家房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投资人:陈永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彬,男。
原告方龙英与被告郑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郑霞依法提起反诉。后双方就本案协商一致,均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方龙英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霞撤回反诉;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方龙英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霞负担(已付)。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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