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卫兵,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伟,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朋荣,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於卫兵诉被告朱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於卫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於卫兵负担。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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