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宝兴,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丽媛,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猛,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弘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翼。
委托代理人徐伟,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万忠明。
委托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宝兴与被告刘猛、上海弘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於宝兴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於宝兴撤回对被告刘猛的起诉。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周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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