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万浤。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荣,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钧。
第三人:尹洪亮。
原告施万浤与被告张钧、第三人尹洪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张钧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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