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施佳,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丽,女,汉族,于1976年9月15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上诉人施佳因与被上诉人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8)黑0811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施佳上诉称,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佳木斯市××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管辖。2、佳木斯市郊区西格木乡西格木养鱼池不是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合同履行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诉讼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佳木斯市郊区西格木乡西格木村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佳木斯市郊区,故原告经常居住地佳木斯市郊区为合同履行地,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施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柏
审判员 李慧强
审判员 孙应白
书记员: 王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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