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信芳,女,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秀东,男,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董晓朗。
原告施信芳与被告史秀东、上海盛拓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信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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