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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兴华与王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兴华,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轶文,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兴华诉被告王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施兴华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施兴华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兴华负担。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蒋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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