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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冲与汤红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冲,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妹,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红波,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冲与被告汤红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施冲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367,613.42元。经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形成雇佣关系,原告驾驶被告实际所有的车辆装运货物过程中受伤,故涉诉。
  汤红波辩称,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环路XXX弄XXX号XXX室,要求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环路XXX弄XXX号XXX室,依法属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经征询原、被告意见,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仇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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