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男,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喆胤,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满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方。
被告:王东海,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施某与被告上海满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王海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施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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