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凯,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代理诉讼人:邹飞红,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举旗,男,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施凯诉被告张举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龙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施凯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凯负担。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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