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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龙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凯,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代理诉讼人:邹飞红,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举旗,男,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施凯诉被告张举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龙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施凯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凯负担。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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