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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张某某、施文华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施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孙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告:施添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告:施文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赵金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告:施琳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告:施文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施文华、孙明、施添悦、施文康、赵金玲、施琳姗、施文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施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吴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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