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博威,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惠娟,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磊,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张浩卿,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原审被告:唐爱丽,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上诉人施博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8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施博威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律关系依据的是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合同实际签署地是上海市徐汇区飞洲国际大厦,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以主合同确定管辖。本案中,系争《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争议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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