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品才,女,1934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伟,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施品才与被告展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经催缴,原告未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然原告施品才未按规定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施品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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