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嘉臣,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振平,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崂山东路XXX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嘉臣与被告上海振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嘉臣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丁 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