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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国祥与上海润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国祥,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润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胡敏。
  原告施国祥与被告上海润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2月27日,原告施国祥以与被告上海润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案外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国祥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由原告施国祥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马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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