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梅艺优,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杰。
被告:上海颐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颐朵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施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莺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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