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学松,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肖建芳,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施帅,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爱芳,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波,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传香,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标(曾用名李先标),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孙敏(曾用名孙月生),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上海澧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润飘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置予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闵爱芳。
第三人:上海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秋兴路。
法定代表人:乔新娣。
原告施学松、肖建芳、施帅与被告闵爱芳、陈波、朱传香、李标、孙敏、上海澧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置予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第三人上海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施学松、肖建芳、施帅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施学松、肖建芳、施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学松、肖建芳、施帅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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