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学铭,男,1942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蔡国明,男,196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学铭诉被告蔡国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施学铭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学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学铭负担。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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