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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宝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葛广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宝根,男,196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松,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广洪,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张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宝根与被告葛广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宝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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